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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832號

頒布時間:2002-09-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浙江、福建、安徽、四川、云南、陜西、新疆、貴州、寧夏、青海、廣東、湖北、湖南、江西、廣西、海南、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內蒙古、山東?。ㄗ灾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現(xiàn)對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機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2002年底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yè)實行統(tǒng)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13號)規(guī)定,實行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二、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杭州、青島分公司,按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5%比例就地預交;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比例就地預交。

  三、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深圳特區(qū)內業(yè)務與特區(qū)外業(yè)務分別核算,分別按規(guī)定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四、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成員企業(yè),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接受所在地國稅局的管理和檢查。

  附件: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名單

  1.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3.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4.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5.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6.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

  7.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8.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9.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10.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11.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12.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

  13.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

  14.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

  15.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寧分公司

  16.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17.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8.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19.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

  20.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21.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

  22.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23.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4.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25.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26.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

  27.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

  28.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

  29.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30.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

  31.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32.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

  33.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34.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

  35.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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