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103號
頒布時間:2001-06-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決定》(國發(fā)[2001]21號)的有關精神,支持農村義務教育發(fā)展,經國務院同意,現(xiàn)對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的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xiāng)鎮(zhèn)(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三、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ūO(jiān))制的捐贈票據(jù),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jù)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