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對外國石油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石油合同前來華人員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油政字[1989]第033號

頒布時間:1989-08-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廣州分局:

  你局(89)國稅油穗政字第011號文收悉。關于對外國石油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石油合同前來華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外國石油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合作勘探,開發(fā)海洋石油合同前人員費用,已明確可以視同勘探費用允許列支。因此,來華進行投標和談判合同活動的人員,其工資薪金凡是在其在華機構中列支的,均應依照稅法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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