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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調整《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部分稅目稅率的通知

署稅[2000]149號

頒布時間:2000-03-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海關總署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調整《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部分稅目稅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相關稅目2000年的關稅稅率水平,調整《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照相機及其器材”、“佛像、轉經筒等佛教用品”等五個稅目的稅率(詳見附件二)。

  此次稅率調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截止期限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關總署通知,國務院決定對《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中“照相機及其器材”等五個稅目的稅率進行調整(詳見附表)。此次稅率調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截止期限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海關

  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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