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稅[2000]149號
頒布時間:2000-03-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海關總署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調整《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部分稅目稅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相關稅目2000年的關稅稅率水平,調整《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照相機及其器材”、“佛像、轉經筒等佛教用品”等五個稅目的稅率(詳見附件二)。
此次稅率調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截止期限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關總署通知,國務院決定對《西藏地區(qū)進口稅則》中“照相機及其器材”等五個稅目的稅率進行調整(詳見附表)。此次稅率調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截止期限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海關
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