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48號
頒布時間:2006-02-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下放出口貨物退(免)稅相關核準和審批權限問題的請示》(遼國稅發(fā)〔2005〕20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視同自產產品免、抵、退稅審批權限問題
對生產企業(yè)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無論是否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1號)有關規(guī)定審核無誤后辦理免、抵、退稅,不再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關于新成立的生產企業(yè)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審批權限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139號)第八條規(guī)定,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yè),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實行統(tǒng)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我們認為,這一規(guī)定既可以加強管理,又不會給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增加較大工作量,總局不同意將新成立的生產企業(yè)按上述規(guī)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審批權限由省局下放到地市局。
三、關于退稅時是否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審批權限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4〕113號)第三條中規(guī)定,“因改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設立并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出口企業(yè),如原出口企業(yè)不存在國稅發(fā)〔2004〕64號文件第二條所列情形,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在申報退(免)稅時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按國稅發(fā)〔2004〕64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采取事后審核”。這一規(guī)定有利于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因此總局不同意將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審批權限由省局下發(fā)到地市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