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8]28號
頒布時間:1998-02-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為解決新疆地產食糖的市場供需平衡問題,考慮到新疆地處邊疆、運距以及內銷成本高等因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1998年從新疆口岸直接出口的國家計劃配額內的地產糖(包括食糖、原糖,海關商品碼為170112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17019990)的出口退稅率從3%提高到9%。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海關離境日期為準].對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辦妥退稅手續(xù)的上述新疆地產糖,可不作調整;其他雖已出口但尚未辦理退稅手續(xù)的上述新疆地產糖,一律按本通知規(guī)定的出口退稅率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