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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有進出口經(jīng)營權(quán)的生產(chǎn)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廢止]

財稅[1997]50號

頒布時間:1997-05-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序  號 項    目 出 口 額
(萬美元)
本季 免抵退 額 年度 累計免抵 退額
本季 年度
累計
合計 免抵
稅額
退稅額 合計 免抵
稅額
退稅額
1 2 3 4 5 6 7 8
1 合    計                
2 一、內(nèi)資生產(chǎn)企業(yè)自
營出口小計
               
3 1.增值稅                
4 2.消費稅                
5 二、內(nèi)資生產(chǎn)企業(yè)委
托出口小計
               
6 1.增值稅                
7 2.消費稅                
8 三、外商投資企業(yè)自
營出口小計
               
9 1.增值稅                
10 2.消費稅                
11 四、外商投資企業(yè)委
托出口小計
               
12 1.增值稅                
13 2.消費稅                

  局長:    處(科)長:  復核:    制表: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匯總,于季后25日內(nèi)送同級計會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計會部門于季后29、30兩日內(nèi)將本表傳輸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報表參數(shù)文件另文通知),并抄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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