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158號
頒布時間:2007-02-05 10:52:08.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你局《關于粉煤灰(渣)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2006〕17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燒后的殘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產品的生產原料,屬于廢渣產品,不屬于建材產品。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1995〕44號)規(guī)定的免征增值稅產品的范圍,也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yè)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規(guī)定的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產品的范圍。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免征增值稅,也不得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