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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部門所屬旅行服務所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頒布時間:1997-09-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鐵路部門所屬旅行服務所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吉國稅發(fā)[1997]144號)收悉,現(xiàn)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鐵路部門的餐車和流動售貨收入均不屬一集中到鐵道部匯總繳納營業(yè)稅的項目,應當在當?shù)乩U納流轉稅。餐車飲食服務和流動售貨屬于兼營行為,如果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對餐車收入和流動售貨收入應分別征收營業(yè)稅和增值稅。但由于吉林鐵路分局列車段旅行服務所的餐車收入和流動售貨收入未分別核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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