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罰沒的竹木變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8]460號

頒布時間:1998-08-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罰沒的竹木變價銷售是否征收增值稅的請示》( 湘 國 稅 函[1998]158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的法規(guī),執(zhí)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于一般商業(yè)部門經(jīng)營的商品,其拍賣或變價收入作為罰沒收入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明確法規(guī):“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焙鲜÷』乜h林業(yè)局罰沒竹木變價收入未上繳國庫,而是納入隆回縣財政零級預算,抵頂財政撥款,因此,隆回縣林業(yè)局罰沒竹木變價收入不屬于財稅字[1995]69號文件法規(guī)的不予征收增值稅的范圍,對其取得的罰沒竹木變價收入應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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