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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航空公司租進口的三架B757飛機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問題的復函

財稅[1998]34號

頒布時間:1998-03-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航總局:

  你局《關于申請對上海航空公司租賃進口三架B757飛機減征進口增值稅的函》(民航財函[1996]832號)悉?,F(xiàn)函復如下:

  稅制改革以后,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租賃進口飛機增值稅政策已經(jīng)統(tǒng)一。從1993年起,對上海航空公司1990年以前進口的三架B757飛機已按全國統(tǒng)一政策分別減按5%、6%的稅率計征增值稅。對上述三架飛機1992年以前按10%的稅率計征增值稅,是特定歷史時期的臨時、特案照顧措施,企業(yè)不宜在數(shù)年后追溯攀比臨時減免稅盛行時期的最低稅率優(yōu)惠。因此,對上海航空公司1990年以前進口的三架B757飛機在1992年底以前欠繳的進口增值稅稅款,應按10%的稅率足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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