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5]0號
頒布時間:1995-01-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1979年以來,國家對用流轉稅款歸還外匯貸款問題曾作出一系列政策規(guī)定,這些政策規(guī)定對于鼓勵企業(yè)利用外資,擴大產(chǎn)品出口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這種以稅還貸的辦法不符合新稅制的原則要求。為了規(guī)范新稅制,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對原執(zhí)行的以產(chǎn)品稅、增值稅歸還外匯貸款的政策重新規(guī)定如下:
一、對1995年1月1日以后簽訂貸款合同的外匯貸款項目不再執(zhí)行以增值稅、消費稅稅款歸還外匯貸款的政策。
二、對1994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貸款合同的外匯貸款項目還貸問題的過渡性辦法待后通知。
三、為了從實際出發(fā),研究制定妥善處理1994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貸款合同的外匯貸款項目還貸問題的過渡性辦法,請各地國家稅務局按照本通知所附“外匯貸款項目情況表”所列的項目,認真調(diào)查填報,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將外匯貸款項目的有關情況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上報的外匯貸款項目具體范圍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合同,符合財政部(86)財稅字第273號《關于用產(chǎn)品稅、增值稅稅款歸還外匯貸款問題的通知》中所列可以用稅款歸還貸款規(guī)定的貸款項目。
附件:外匯貸款項目情況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號
附件:
外匯貸款項目情況表
貸款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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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批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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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產(chǎn)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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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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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規(guī)定可以用稅款歸還的貸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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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guī)定歸還貸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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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產(chǎn)當年新增流轉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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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歸還貸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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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用稅款歸還金額 | |
尚未歸還貸款余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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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貸款項目預計實現(xiàn)流轉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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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需歸還的貸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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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可用折舊歸還的金額 | |
可用稅后利潤歸還的金額 | |
需用稅款歸還的金額 | |
填報單位 年 月 日(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