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fā)[1997]424號
頒布時間:1997-07-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關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稅務處理問題,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關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6]624號)中答復,同意你局的處理意見?,F(xiàn)你局請示,對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飼料添加劑預混料應否按“飼料”免征增值稅。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從飼料添加劑預混料生產(chǎn)和原料構(gòu)成看,它是由五種或六種添加劑加上一種或兩種載體混合而成,添加劑的價值占預混料的70%以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12月25日印發(fā)的《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3]151號)中“飼料”的解釋范圍的規(guī)定,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難以歸入上述“飼料”的解釋范圍,因此,不能享受規(guī)定的“飼料”免征增值稅的待遇。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