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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和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字[1994]019號

頒布時間:1994-04-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經研究,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計算和處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年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處理問題

 ?。ㄒ唬┘{稅人動用年初存貨,準許按季抵扣動用部分的已征稅款,即:季末存貨余額小于年初存貨余額部分的已征稅款,經稅務機關批準后, 可轉入季度終了后次月的進項稅款給予抵扣。每季是否動用了年初存貨,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季度末存貨余額小于年初存貨余額的,即為在一季度動用了年初存貨;二季度末存貨余額小于二季度初存貨余額的,即為二季度繼續(xù)動用了年初存貨。

  如果一季度末存貨余額大于年初存貨余額(一季度未動用年初存貨)二季度末存貨余額小于年初存貨余額的,即為在二季度才開始動用年初存貨。

  后兩個季度是否動用年初存貨,其確定的方法同上。即在計算期以前各季度均未動用年初存貨的,應以計算期期末存貨余額同年初存貨余額相比;計算期以前各季度凡有動用年初存貨的,應以計算期期末存貨余額同以前動用季度(最后一個季度)的季末存貨余額相比。

  對商業(yè)企業(yè)今年一、二月份動用年初存貨的確定以及從一季度開始,如何按季抵扣,亦按以上辦法處理。

  納稅人必須正確計算動用年初存貨的已征稅款,并如實填報《年初存貨動用情況申報表》稅務征收機關應進行認真審核,并建立審批制度, 經過批準方能轉入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并按偷稅進行處罰。

  (二)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因破產、解散、 停業(yè)等原因不再購進貨物而只銷售存貨的,或者為了維持銷售存貨的業(yè)務而只購進水、電等少量貨物的,其年初存貨在今年動用部分的已征稅款可逐月計算抵扣。

  (三)因動用年初存貨而準予抵扣的已征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準予抵扣已征稅款 = (期初存貨余額-期末存貨余額)×年初存貨的已征稅款/年初存貨余額

  公式中的期初、期末的具體時間,根據本條前兩項規(guī)定,視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存貨余額,均為不含已征稅款的金額。

  二、關于如何確定鋼坯、鋼材生產企業(yè)1994年期初存貨的實際采購成本和扣除問題。

  鋼坯、鋼材生產企業(yè)1994年期初存貨(以下簡稱年初存貨)的實際采購成本和扣除率,應按國稅明電[1993]070號所附《增值稅企業(yè)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辦法》的統(tǒng)一規(guī)定確定。即:不僅要計算年度存貨中外購的生鐵、鋼錠、廢鋼鐵、鋼坯、 鋼材的已征稅款,還要計算年初存貨中其他外購項目的已征稅款,其扣除率也應按14%或10%執(zhí)行。

  三、關于1994年取得以前年度購貨發(fā)票的處理問題

  根據國稅明電[1994]001號通知的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購進貨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進貨發(fā)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該項購進貨物可作為年期初存貨計算已征稅款。在1994年2月1日前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不得作為年期初存貨,也不得作為當期購進貨物計算進項稅額。 鑒于目前企業(yè)之間債務拖欠情況仍轉為普遍,相當一部分企業(yè)去年購貨的發(fā)票在今年2月1日以前無法取得,因此不再以今年2月1日為期限,凡在今年6月底以前取得該項購貨發(fā)票的,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均可作為年初存貨計算已征稅款。在今年6月底以前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不得作為年初存貨,也不得作為當期購進貨物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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