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59號
頒布時間:2004-09-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財稅[2009]1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寶馬牌BMW7250型和BMW7301型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I)》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要求。經研究,根據(jù)財稅[2000]26號的有關規(guī)定,對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在2003年11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間生產銷售的BMW7250型和BMW7301型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