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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2]290號

頒布時間:2002-04-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guī)定,總局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在互惠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制訂下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關于印發(fā)〈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38號)。為進一步做好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的退稅(以下簡稱“駐華使(領)館退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駐華使(領)館退稅工作。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在駐在國市場上購買的物品給予退(免)稅,是一項符合國際慣例的外交特權,也是影響國際交往和外交關系的因素之一,各級稅務機關務必要提高對這一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做好駐華使(領)館退稅工作。

  二、對駐華使(領)館退稅要實行專項計劃管理,以確保及時足額辦理退稅。在總局下達的年度出口退稅計劃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應對使(領)館退稅實行專項計劃管理,??顚S?,不得挪作用于其他方面的退稅,以確保使(領)館退稅工作有序進行。

  三、主管駐華使(領)館退稅工作的國家稅務局要適當選派綜合素質高、業(yè)務水平強的業(yè)務骨干兼管駐華使(領)館退稅工作,會同外交部禮賓司共同做好這一工作。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稅務干部要注重政治、業(yè)務學習和各方面素質的提高,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四、對駐華使(領)館在購買物品中存在的開具發(fā)票等問題,有關地區(qū)國家稅務局應指定具體單位做好有關協(xié)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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