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稅目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0]126號

頒布時間:1990-08-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90)財稅字第009號文《關于營業(yè)稅增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稅目的通知》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稅目若干征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

  凡從事“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ㄒ唬⑼恋厥褂脵噢D讓和出售建筑物: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者,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的行為。

  出售建筑物是指建筑物所有者在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的行為。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的征稅范圍。

 ?。ǘ⒔洕鷻嘁孓D讓是指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無形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現(xiàn)暫列舉技術權益轉讓、商標權益轉讓、版權權益轉讓等三項。

  1.技術權益轉讓,是指技術擁有者,將該項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2.商標權益轉讓,是指商標專用權所有者,將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3.版權權益轉讓,是指版權所有者,將版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包括出版權、復制權、播映權、展覽權、攝制影(視)片權、翻譯權、改編權等項權益。

  三、計稅依據

  納稅人從事“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業(yè)務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額為計算繳納營業(yè)稅的計稅依據。

  四、納稅地點

 ?。ㄒ唬?、適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稅目征稅范圍的,在土地和建筑物的所在地繳納營業(yè)稅;如所轉讓的土地和出售的建筑物跨?。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則回納稅人核算地繳納營業(yè)稅。

  (二)、適用“經濟權益轉讓”稅目征稅范圍的,凡出讓方屬于個人,在受讓方所在地由受讓方代扣代繳營業(yè)稅;凡出讓方屬于單位,在出讓方核算地繳納營業(yè)稅。

  五、減稅、免稅

 ?。ㄒ唬巴恋厥褂脵噢D讓及出售建筑物”稅目,在1991年底前由5%的稅率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yè)稅。

 ?。ǘ?、凡是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yè)生產者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免征營業(yè)稅。

 ?。ㄈ﹤€人取得的版權權益轉讓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ㄋ模氖录夹g權益轉讓的單位和個人,轉讓自行研制并經有關部門簽定認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六、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和“經濟權益轉讓”稅目征收營業(yè)稅的其他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條例(草案)》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七、本通知自1990年9月1日起執(zhí)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