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1994]160號
頒布時間:1994-07-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復議條例》,加強對稅務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的指導,促進各級稅務機關全面、準確、規(guī)范地開展稅務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更好地維護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建立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的報送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范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直接受理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及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受理的重要復議案件。
各級稅務機關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的案件。
二、報送內容: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報送復議申請書、復議受理通知書、答辨書、復議決定書以及在復議過程中撤回復議申請的原因和結果的報告等。
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應當報送起訴狀、答辨狀、裁定書或判決書,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和結果的報告。
復議、訴訟案件結案后,應另行報送案件的分析報告。
三、報送日期: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其復議申請書、復議受理通知書從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報送,答辨書從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報送,復議決定書從作出復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報送。
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其起訴狀從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報送;答辨狀從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內報送;裁定書或判決書從法院作出裁定或判決之日起五日內報送。
四、被報送機構:省級稅務機關受理的復議案件和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報送。
縣級、地市級稅務機關受理的重要復議案件和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除應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外,同時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報送。
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執(zhí)行。并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報送辦法。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對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發(fā)生的案件,仍按原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報送匯總統(tǒng)計數字。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