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協字[1985]14號
頒布時間:1985-10-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稅務局:
(85)粵稅外函字第64號文收悉。現對所提的兩個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總局(85)財稅協字第012號給上海市稅務局的批復中提及的“來華擔任常駐代表機構的代表,有固定工作,在我公安機關領取居留證的常駐人員”,是指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或辦事處任職常駐的人員。對于在我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工作的外籍人員,由于其不屬短期停留,其從合營企業(yè)取得的工資、薪金也是由設在我國的企業(yè)支付和負擔的,不論其在合營企業(yè)擔任何職以及在華停留天數,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或稅收協定有關規(guī)定,都應在我國征稅。
二、總局(85)財稅外字第042號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日、中英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中所說,對日本國居民和英國居民來華在一個公歷年度內連續(xù)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的計算,可以扣除中途離境的天數,是指多次簽證來華而言。對在一次簽證的入出境有效期(包括入境后經批準延長的有效期)內臨時離境又入境的,可按照總局(85)財稅協字第012號文處理,在計算其在華停留天數時,不扣減其臨時離境的天數。這樣做有何問題,請注意調查一些實際情況加以研究,并把情況和問題及處理意見,報送總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