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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0]200號

頒布時間:1990-11-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區(qū)和部門詢問,對軍火武器的研制和供應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經(jīng)研究,考慮到軍火武器的研制、生產(chǎn)和供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現(xiàn)明確對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稅。

  一、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yè)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tǒng)內(nèi)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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