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農發(fā)[1993]104號
頒布時間:1993-04-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審計署
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廣西、四川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審計局、財政廳(局):
加強國有土地的開發(fā)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土地資源,防止國家資金流失,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今年審計署組織部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審計機關對五十個大中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耕地占用稅(以下簡稱國土資金)進行審計,并以審辦農發(fā)(1993)13號文下發(fā)了審計安排意見。這是促進有關部門強化管理,依法審批土地,及時足額收繳國土資金并正確使用的重要工作。為搞好這項審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土資金審計涉及面廣、政策性強,?。▍^(qū)、市)審計機關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爭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
二、對審計中查出的問題,要依據國家法規(guī)進行處理。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有關土地開發(fā)、國土資金管理及使用的法規(guī)、文件,與國務院、財政部發(fā)布的法規(guī)有矛盾的,以國務院國發(fā)[1992]61號《國務院關于發(fā)展房地產業(yè)若干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為依據?,F行法規(guī)、文件沒有明確或不完善的問題,要及時向審計署、財政部反映。
三、為了搞好這項審計工作,財政部門應主動配合,并給予適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