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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0號──人際關系

頒布時間:2005-05-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良好人際關系的建立,保證內部審計工作順利、有效地進行,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人際關系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的相互交往與聯(lián)系。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活動中的人際關系主要包括內部審計人員與下列機構和人員之間的相互交往與聯(lián)系:

 ?。ㄒ唬┙M織適當管理層和相關人員;

 ?。ǘ┍粚徲媶挝缓拖嚓P人員;

 ?。ㄈ┙M織內部各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

 ?。ㄋ模?組織外部的相關機構和人員;

 ?。ㄎ澹﹥炔繉徲嫏C構中的其他成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必要溝通,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以實現(xiàn)以下目的:

  (一)在內部審計工作中與相關機構和人員建立相互信任的關系,促進彼此的交流與溝通;

 ?。ǘ┰趦炔繉徲嫻ぷ髦斜M量取得相關機構和人員的理解和配合,及時獲得相關、可靠的信息,提高內部審計效率;

 ?。ㄈ┐_保內部審計意見得到有效貫徹,實現(xiàn)內部審計目標。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靈活、妥善地處理人際關系。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人際關系的處理中應注意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建立良好人際關系的意識和能力。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的人際關系進行評價,并根據(jù)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措施改進人際關系。

  第三章 處理人際關系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處理人際關系時,應主動、及時、有效地進行溝通,以保證信息的快捷傳遞和充分交流。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系時采用的主要溝通類型包括以下兩種:

 ?。ㄒ唬┤藛T溝通。內部審計人員與相關人員之間的溝通形式包括:①傾聽,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利用聆聽行為接收口頭信息,理解其含義并對此作出反應的過程;②語言溝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利用語言行為發(fā)送和接收信息而進行信息交流的過程;③非語言溝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利用形體、表情或其他非語言信號進行信息交流的過程。

  (二)組織溝通。內部審計人員在特定組織環(huán)境下的溝通形式包括:①縱向溝通,是指與上下級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②橫向溝通,是指與組織內各平行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③斜向溝通,是指信息在非平行、非隸屬部門之間的交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系時采用的主要溝通方式包括以下兩種:

 ?。ㄒ唬┛陬^溝通。內部審計人員利用口頭語言進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包括詢問、會談、調查、討論、會議、征求意見等;

  (二)書面溝通。內部審計人員利用書面語言進行信息交流的方式,包括審計通知書、問卷調查、內外部審計協(xié)調的書面報告、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等。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工作中時常會遇到人際關系的沖突,其主要原因在于:

 ?。ㄒ唬?缺乏必要、及時的信息溝通;

 ?。ǘν皇挛锏恼J識存在分歧,導致不同的評價;

  (三)各自的價值觀、利益觀不相一致;

 ?。ㄋ模┞殬I(yè)道德信念的差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妥善地化解人際沖突,可以采取的化解方法有:

  (一)暫時回避,尋找適當?shù)臅r機再進行協(xié)調;

 ?。ǘ?說服、勸導;

 ?。ㄈ?適當?shù)耐讌f(xié);

 ?。ㄋ模┗ハ鄥f(xié)作;

 ?。ㄎ澹┫蜻m當管理層報告,尋求協(xié)調;

  (六)其他。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積極、主動地與對內部審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組織適當管理層進行溝通,可以采取的溝通途徑包括:

  (一)積極、主動地與組織適當管理層相聯(lián)系;

 ?。ǘ┡c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計劃進行溝通,以達成共識;

 ?。ㄈ┳稍兘M織適當管理層,了解內部控制環(huán)境;

  (四)根據(jù)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審計結論,及時向組織適當管理層提出各種審計建議;

 ?。ㄎ澹┌l(fā)出書面審計報告之前,要利用各種溝通方式征求組織適當管理層對審計結論、決定和建議的意見。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采取下列溝通途徑獲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ㄒ唬┰诹私獗粚徲媶挝换厩闆r時,應當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協(xié)調;

  (二)在實施審計前,利用審計通知書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書面溝通,審計通知書內容的表述應清晰、簡潔,并具備可行性;

 ?。ㄈ┩ㄟ^詢問、會談、會議、問卷調查等溝通方式,了解內部控制的情況;

 ?。ㄋ模┩ㄟ^口頭方式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與被審計單位交流審計發(fā)現(xiàn);

 ?。ㄎ澹┰趯徲媹蟾嫣峤恢?,以書面方式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正式結果溝通。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其他職能部門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確保在以下方面得到支持與配合:

 ?。ㄒ唬?了解組織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情況;

 ?。ǘ?尋求審計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解決方法;

  (三) 落實審計決定;

 ?。ㄋ模?有效利用審計成果;

 ?。ㄎ澹?其他。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外部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以獲得更多的認同、支持及協(xié)助。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重視內部審計機構成員間的人際關系,相互協(xié)作,相互包容。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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