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問題的批復
審辦法發(fā)[2002]) 6號
頒布時間:2002-02-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審計署辦公廳
審辦法發(fā)(2002)6號
2002年2月4日
審計署駐濟南特派員辦事處:你辦《關于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會計人員能否構成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罪的犯罪主體的請示》收悉。我們就此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函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復函我署進一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jié)嚴重的,均構成犯罪,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請你辦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執(zhí)行。
附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對“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主體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關于對“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主體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復字(2002)3號2002年1月14日
審計署:你署2001年 11月22 日來函(審函[2001]126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條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會計事務時對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進行隱匿、銷毀,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 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關于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規(guī)定,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應由公安機關進行。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