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審計[1996]256號
頒布時間:1996-04-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電力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電力行業(yè)利用外資審計工作,加強利用外資項目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利用外資工作健康、有序地發(fā)展,維護電力企業(yè)對外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家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和《電力工業(yè)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結合電力行業(yè)利用外資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電力企事業(yè)單位,采用各種方式引進外資建設的發(fā)電、輸電、變電、技改、科研、教學等項目的內部審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資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要堅持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四條 外資項目單位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中外合營企業(yè)和股份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合同、章程,可以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其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簽證,也可以由出資各方或股東組成聯(lián)合審計組進行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配合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五條 電力外資項目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國家大型外資項目建設單位依照國家規(guī)定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六條 電力行業(yè)各級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guī)及本部門本單位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利用外資項目的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和評價。在做好經常性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圍繞利用外資工作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審計調查。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zhí)行外資項目審計時,有權檢查外資項目的計劃、預算、決算、會計憑證、帳表、經濟合同、財產物資、財務軟件及有關文件;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取得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提供相應的資料或證明材料。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外資項目的商業(yè)秘密,不得將審計取得的資料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資項目審計后,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作出糾正、處理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審計意見和決定。通過審計促進項目單位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內部管理和約束機制。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九條 各級內審機構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擬定審計實施計劃,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實施審計前,內審機構組成項目審計組,并在審計前七天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或授權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按通知要求做好迎審自查準備,審計期間積極配合,如實提供財務會計帳、表、證,計劃、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當認真核實有關事項,準確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并由被審單位認定后簽署明確的意見。
第十二條 審計終結,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十天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出具審計意見書,在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經內審機構所在單位領導人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并抄送上級審計機構。被審計單位必須執(zhí)行審計決定。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在十五日內向執(zhí)行審計任務的單位負責人和上一級審計機構提出,該負責人或機構應在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在此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重要項目和審計決定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或實行后續(xù)審計。
第四章 審計內容和范圍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資項目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進行審計和評價。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資項目的下述內容進行審計和評價:
(一)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計劃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物資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等。應檢查了解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驗證內部控制制度的嚴密性和有效性,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ǘ┩赓Y和內資的管理和使用,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ㄈ┴敭a物資。
第十八條 對不同類型的外資項目,除上述審計內容,還應審計以下內容:
外資貸款項目,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商業(yè)貸款項目,應檢查項目審批手續(xù)、招標評標文件、采購計劃及合同、工程承包及合同,審查概算和預算、工程結算和決算,評價項目建成投產后的經營情況及其效益、貸款還本付息情況。
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外發(fā)行債券項目,應檢查項目審批手續(xù)、合同和章程,審查資產評估報告,審核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核財務報告。
中外合營企業(yè),包括電力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與境外經濟組織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應檢查企業(yè)審批手續(xù)、合同和章程、企業(yè)經營管理情況,審核注冊資金到位、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查合同期滿后資產、負債的清算和移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guī)定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電力工業(yè)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各電力企事業(yè)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電力對外經濟貿易實體(含境外企業(yè)和機構)的審計,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yè)部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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