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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機關重大減稅、免稅審批辦法》的通知

豫國稅發(fā)[2007]159號

頒布時間:2007-06-04 13:11:5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2002年,省局印發(fā)了《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重大減稅、免稅、緩繳稅款審批辦法(試行)》(豫國稅發(fā)〔2002〕98號,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實施近四年來,在規(guī)范國稅機關重大減稅、免稅、緩繳稅款審批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2006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guī)程》(國稅辦發(fā)〔2006〕84號,以下簡稱《規(guī)程》),為貫徹落實總局《規(guī)程》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的減免稅審批工作,省局對《辦法》進行了相應修訂?,F(xiàn)將修訂后的《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機關重大減稅、免稅審批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執(zhí)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附: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機關重大減稅、免稅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國稅機關減稅、免稅的審批工作,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guī)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減稅、免稅審批,是指省局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稅務部門規(guī)章或總局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guī)定,依照納稅人的申請,單獨或與其他部門聯(lián)合對納稅人減稅、免稅事項作出審批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其他部門主辦、省局會辦的減稅、免稅審批項目。

  企業(yè)匯總(合并)納稅、總機構提取管理費、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事項的審批,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重大減稅、免稅是指達到一定數(shù)額的減稅、免稅。

  省局重大減稅、免稅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為: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總投資額5000萬元(含本數(shù))以上的;死欠核銷欠繳金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shù))以上的。省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審批數(shù)額標準為2000萬元(含本數(shù))以上。

  省局以下重大減稅、免稅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由各省轄市局按照審批權限結合所轄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自行確定,并于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報省局相關部門備案。

  第四條  減稅、免稅的審批必須遵循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則。

  為體現(xiàn)上述原則,省局將把由本局負責的減稅、免稅審批項目的名稱、依據(jù)及其條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報告示范文本等信息在省局12366納稅服務網(wǎng)站上公布。

  第五條   減稅、免稅審批申請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并逐級報送省局;稅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條  對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逐級報送省局的減稅、免稅審批申請,省轄市局以下稅務機關(含本級)應當及時報送,不得隨意拖延、截留。

  省轄市局以下稅務機關(含本級)應當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形式要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減稅、免稅審批申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省轄市局以下稅務機關(含本級)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提出初核意見;但不得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或審批的決定。

  第七條  減稅、免稅審批申請,由辦公室負責登記、分發(fā)。

  未經(jīng)規(guī)定程序報送,未經(jīng)辦公室登記、分發(fā)的減稅、免稅審批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

  對主辦處室明確的審批申請,辦公室在收到后2日內直接送主辦處室;對主辦處室不明確或審批事項涉及兩個以上處室的審批申請,由辦公室報請局領導確定主辦處室。

  第八條  主辦處室收到審批申請后,應在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處室領導核準。

  初審意見包括申請人申請情況(申請時間、申請所附材料等)、減免稅事實、理由、審批依據(jù)、是否受理、審批意見或建議及減免期限等內容。

  除年度審批項目及稅法另有規(guī)定外,一次性審批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九條  主辦處室在辦理審批事項過程中,應當在公文處理程序中填寫減稅、免稅審批工作底稿(電子文檔)。

  工作底稿隨減稅、免稅審批程序一并運轉。

  第十條  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減稅、免稅審批事項需進行實地核查的,主辦處室可以委托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指派省局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受托稅務機關及核查人員應當在15日內向主辦處室提交核查報告。

  第十一條   承辦處室應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依法提出初審意見。

  減稅、免稅審批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重大減稅、免稅的審批需經(jīng)局長辦公會會議討論,實行集體審定制度。

  承辦處室提請審核的材料包括:納稅人申請報告及相關申請材料,省轄市局初核意見,工作底稿,審批依據(jù),初審說明,對相關申請的批復草稿。附有實地核查報告、省局內外相關部門會簽意見的,也應一并提供。

  局長辦公會集體審議的內容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關程序是否規(guī)范,減免事實是否成立,審批依據(jù)是否充分,初審意見是否合法等。對省局享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審批項目,還要重點審議初審意見是否合理。

  第十三條  減稅、免稅審批發(fā)文主送省轄市局,抄送政策法規(guī)處、征收管理處、計劃統(tǒng)計處、監(jiān)察室及局內其他會簽單位。

  減稅、免稅審批發(fā)文應當自制發(fā)之日起30日內在省局12366納稅服務網(wǎng)站上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及其他依法不應當公開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條  減稅、免稅審批材料應當整理歸檔,一案一件,并與其他檔案一起,在審批后5日內由主辦處室移交辦公室存檔。

  第十五條  省局承辦處室要建立與被減稅、免稅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減稅、免稅審批后續(xù)管理。

  各省轄市局應當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檢查、了解被減免納稅人實際享受減免稅款額度、減免稅款到期是否恢復征稅等情況,并于每年年底前將上述情況書面報送省局相關處室。

  對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納稅人虛假申請或有關部門認定失誤等問題,省局承辦處室應及時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  對在減稅、免稅審批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內部單位和人員,由省局紀檢監(jiān)察、人事等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2日”、“3日”、“5日”、 “10日”、 “15日”等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且均含本數(shù);

  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事項的審批期限按總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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