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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事廳、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注冊稅務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魯人職[1999]3號

頒布時間:1999-03-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人事廳、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人社部發(fā)[2015]90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市、地人事局、國稅局、地稅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注冊稅務師執(zh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fā)[1999]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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