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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征管質量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魯地稅發(fā)[2000]150號

頒布時間:2000-11-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征管質量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51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征管質量的高低,直接體現稅收管理的水平,各地對此必須高度重視。要實行征管質量責任制,將各項指標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制定相應的責任追究和獎勵制度,嚴格獎懲。同時,各地一定要端正對待征管質量考核工作的態(tài)度,切實從基礎工作做起,搞好各項征管基礎工作。

  二、每年度各市地都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考核辦法,實地測算出“七率”指標平均數值和標準分值,并于每年度終了40天內,連同本轄區(qū)一個最好縣(市、區(qū))、一個最差縣(市、區(qū))的測算數據(分值表和《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統(tǒng)計表》)報送省局。省局每年2-3月份組織一次抽查,或通過全省目標管理集中考核進行檢查。抽查結果連同各地上報結果一并在全省通報。

  三、省局2000年5月下發(fā)的《關于統(tǒng)一全省征管質量指標考核口徑的通知》(魯地稅發(fā)[2000]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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