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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退還外商投資企業(yè)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納稅款若干問題的通知

湘稅函[1994]173號

頒布時間:1994-06-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fā)各涉外稅務分局: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yè)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納稅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15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年退稅額較大的確定問題《通知》第八條 中“年度退稅額較大”,是指外商投資企業(yè)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其稅負比按原工商統(tǒng)一稅稅目稅率表計算的年應納稅額增加50%或30萬元人民幣(含30萬元)以上,經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可按季辦理預退稅款。

  二、關于辦理退稅的程序問題各地在上報“增值稅、消費稅稅負增加退稅申請表”(見附件一)時應在審核意見欄說明該企業(yè)截至報告期止的實際稅負情況及征稅情況,經省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辦理退還稅款手續(xù)。

  三、關于退稅情況匯總上報的時間問題各地應于年度終了后45天內,將上年度退稅情況匯總上報省國家稅務局(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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