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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全省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

豫國稅發(fā)[1998]123號

頒布時間:1998-05-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國稅局,省局直屬分局,濟源市國稅局,省稅校:

  為了進一步支付和鼓勵我省個體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經研究,現(xiàn)將我省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如下:

  項目省轄市縣(市)及農村生產銷售貨物月銷售額1500元1000元銷售應稅勞務月銷售額600元500元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不作調整,仍按省國稅局豫國稅發(fā)[1995]180號的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本通知從1998年6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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