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發(fā)[1998]190號
頒布時間:1998-08-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亳州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7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其相關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移送用于生產(含委托加工,下同)的,不征收增值稅。
移送用于銷售,是指將貨物移送給已辦理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的受貨機構用于對外銷售、投資、饋贈、職工福利及非應稅項目等。
移送用于生產,是指受貨機構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ㄒ唬┮艳k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
?。ǘ┯泄潭ㄉa場所;
?。ㄈ┥a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
(四)生產的產品以接受移送的貨物為原材料的。
二、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移貨機構)將貨物移送給受貨機構,如果是用于生產的,在納稅申報時,應隨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報送《受貨機構證明單》?!妒茇洐C構證明單》由受貨機構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納稅人移送的貨物,未提供《受貨機構證明單》的,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移貨機構將貨物移送給受貨機構用于銷售,應當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業(yè)務往來關系處理,不論是否開具發(fā)票、賬務如何處理,均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受貨機構的經營行為,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之一的,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受貨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的,按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受貨機構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按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受貨機構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其繳納的稅款,均不得從移貨機構應納稅額中扣減。
六、受貨機構發(fā)生本通知規(guī)定的應稅行為的,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或注冊稅務登記證;否則,按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