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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的通知

津國稅流[2003]52號

頒布時間:2003-11-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開發(fā)區(qū)、保稅區(qū)、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國稅函[2003]114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44號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水煤漿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fā)〔2003〕8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對水煤漿產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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