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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修訂后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的通知”

青國稅稅政[1998]11號

頒布時間:1998-12-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市內各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修訂后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92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局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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