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國稅發(fā)[2001]166號
頒布時間:2001-07-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煙酒產品消費稅計稅辦法的調整是消費稅政策和管理的重大變化,各級國稅部門要認真學習,充分認識國家對煙酒產品消費稅計稅辦法調整的意義和作用,正確理解和掌握煙酒消費稅調整政策內容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深入進行研究、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工作,及時了解和研究解決政策執(zhí)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抓好貫徹落實,確保新的煙酒消費稅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二、煙酒消費稅政策調整后,將對我省煙酒行業(yè)消費稅稅源結構及收入形勢產生較大影響。各級國稅部門應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工作,認真分析政策調整后煙酒消費稅稅源及收入變化情況,及時了解和反映征收管理中出現(xiàn)的問題,為做好消費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打好基礎。
三、進一步加強煙酒消費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級國稅部門要針對政策調整變化情況,認真做好煙酒產品從量定額消費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強對煙酒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管理和小酒廠改變征管方式后的稅收管理,特別是對煙酒行業(yè)存在的關聯(lián)企業(yè)轉讓定價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認真加以解決,確保消費稅稅基不受侵蝕和消費稅政策的正確執(zhí)行。
四、煙酒消費稅政策的調整涉及到國家與企業(yè)、中央與地方之間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各級國稅部門要認真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委政府做好匯報和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講清這次政策調整的目的和意義,取得當地黨委政府及納稅人的理解與支持,確保煙酒消費稅調整政策的順利貫徹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