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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國稅發(fā)[2008]197號

頒布時間:2008-07-31 18:00:27.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

  現(xiàn)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11號)轉發(fā)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貫徹執(zhí)行。

  一、各地國家稅務局應立即采取多種方式將上述文件內容告知有關企業(yè)。

  二、各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受理涉及取消出口退稅商品的出口合同審核、備案工作,并于2008年8月20日以前將符合條件的合同備案情況上報省局。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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