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4-02-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fā)青島)、人民銀行(山東)各中心支行(不發(fā)青島):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口退稅和免抵調庫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fā)明電[2004]9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對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報關出口貨物所發(fā)生的退稅和免抵調庫,各市國家稅務局要根據出口退增值稅地方25%部分的退付級次,按照文件精神“稅收收入退還書”、“免抵調庫通知單”可由市級或縣級國稅局的任何一級開具,并從負責開具的國稅局所在地國庫辦理退付和調庫手續(xù)。
二、各市國稅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稅收收入退還書和免抵調庫通知單”的開具部門。開具部門應根據出口退稅審批部門出具的出口退稅和“免抵”調庫通知,按照總局要求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和“免抵調庫通知單”(具體式樣由各市國稅局商當地國庫確定,全市統(tǒng)一),并及時送本地國庫部門。計征部門在收到國庫部門回執(zhí)后,將已退稅和已調庫情況整理成清單(式樣各地自定)反饋本局出口退稅審批部門,并存檔備查。
三、各級國稅局要主動與國庫、財政部門加強聯系和部門配合,密切關注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后有關出口退稅的具體運行情況,加強調研,及時了解、分析解決出口退稅和“免抵”調庫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凡需要省局研究協(xié)調的問題請按照聯系制度要求及時上報。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