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進發(fā)[1994]3號
頒布時間:1994-08-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直各外貿出口企業(y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發(fā)[1994]31號《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四條 第(四)款的規(guī)定,省局決定對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情況進行清查,具體要求如下:
一、對出口企業(yè)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口并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結匯水單問題,省局業(yè)以晉稅進發(fā)[1994]11號通知執(zhí)行在案,應按申報退稅時的退稅資料編號順序及貨物名稱的順序裝訂成冊并匯總,以便備查。
二、對一九九四年上半年的出口貨物結匯水單,各出口企業(yè)應于九月十日前整理完畢,并上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清查核實,對有問題的出口貨物結匯水單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要深入企業(yè)進行核查落實。
三、今后結匯水單的裝訂整理工作,應做為出口企業(yè)的一項日常工作,要隨時整理匯總裝訂成冊,上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核實,年度終了后,稅務機關要對企業(yè)上一年度已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guī)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匯水單而沒有提供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四、為了搞好出口貨物結匯水單的的清查核實工作,今后出口企業(yè)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料時,應將即期結匯的出口貨物與中遠期結匯的出口貨物分別填報。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