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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刻制出口退稅專用章有關問題的通知

晉國稅進發(fā)[1994]2號

頒布時間:1994-08-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分稅制要求,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已于七月二十八日正式掛牌,各地市的國稅和地稅兩套機構亦已分設或正在分設之中,為便于全省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現(xiàn)將全省各級國稅系統(tǒng)“出口退稅專用章 ”和“已退稅專用章 ”的刻制問題明確如下:

  1、印章 名稱各地市的“出口退稅專用章 ”名稱為“山西省××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出口貨物退稅專用章 ”或“山西省××市國家稅務局出口貨物退稅專用章 ”(需公安局備案)。

  各地市的“已退稅專用章 ”名稱為“山西省××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出口貨物已退稅專用章 ”或“山西省××市國家稅務局出口貨物已退稅專用章 ”(不需公安局備案)。

  省國稅局的“出口退稅專用章 ”名稱為“山西省國家稅局出口貨物退稅專用章 ”,“已退稅專用章 ”名稱為“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出口貨物已退稅專用章 ”。

  2、印章 規(guī)格樣式“出口退稅專用章 ”為直徑4.2cm、中間帶有五角星的園形章 .

  “已退稅專用章 ”為長6cm、寬2.5cm的長方形章 .如:3、各地市國家稅稅局印章 一律按照統(tǒng)一要求自行刻制。

  特此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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