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進發(fā)[1995]12號
頒布時間:1995-02-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轄各出口企業(yè):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5]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等取消退免稅規(guī)定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對1995年1月1日前已經中標的項目,省轄各出口企業(yè)應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將中標證明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備案,不得延誤。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等取消退免稅規(guī)定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