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函[2005]第060號
頒布時間:2005-02-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連云港市國家稅務局:根據(jù)蘇國稅發(fā)[2008]112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你局《關于連云港中復連眾復合材料集團有限公司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請示》(連國稅發(fā)[2004]127號)收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復連眾復合材料集團有限公司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52號),關于連云港中復連眾復合材料集團有限公司出口伊拉克的中高壓及特種玻璃鋼管,2003年2月簽訂出口合同并經聯(lián)合國相關機構批準生效,因伊拉克戰(zhàn)爭爆發(fā)而推遲至2004年3月報關離境,按目前的退稅率退稅企業(yè)財務發(fā)生困難,要求按原退稅率辦理退稅的問題,現(xiàn)批復如下:
考慮到該公司出口的中高壓及特種玻璃鋼管是由于戰(zhàn)爭不可抗力而推遲出口的,且該合同屬于聯(lián)合國“石油換食品”計劃項目的實際情況,同意對連云港中復連眾復合材料集團有限公司,在2004年3月報關出口到伊拉克的出口合同號為EW—LZ03—01,總價3348350美元,商品代碼為39172900的中高壓及特種玻璃鋼管按17%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