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函[2006]35號
頒布時間:2006-01-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無錫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韓國進出口銀行取得宜來特光電(無錫)有限公司支付的貸款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的請示》(錫國稅發(fā)〔2005〕208號)收悉。經請示,總局以國稅函[2006]3號文批復如下:
2005年5月27日,韓國進出口銀行與宜來特光電(無錫)有限公司簽訂了貸款協(xié)議,貸款金額為100萬美元,期限為1年,利率為LIBOR+0.73%的浮動利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第十一條第三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稅收協(xié)定對利息所得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029號)的規(guī)定,同意對韓國進出口銀行提供上述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