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外[2001]35號
頒布時間:2001-03-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區(qū)、縣稅務局、直屬一—八分局:
為認真做好非貿(mào)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出具稅務憑證工作,市局決定自4月1日起,各稅務分局為非貿(mào)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業(yè)務出具稅務憑證一律啟用新專用章,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用章的內(nèi)容及尺寸。專用章的形狀為長方形,尺寸為60mmX25mm,邊沿刻一道粗線,中間一分為二,字體為正楷。
專用章上行位置刻“上海市國家稅務局XX分局(或上海市XX區(qū)〔縣〕國家稅務局)”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XX分局”稅務機構名稱全稱,下行刻“非貿(mào)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稅務憑證專用章”字樣(樣章見附件)。
二、專用章的使用及保管。各稅務分局刻制國稅、地稅專用章各壹枚,按國、地稅的業(yè)務范圍在稅務憑證上相應分別加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XX分局或上海市地方稅務局XX分局專用章。
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加蓋,未出具前的空白憑證一律不得加蓋專用章。專用章如發(fā)生遺失,應及時按滬稅外(2000)32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
三、各稅務分局啟用新章后應將印模留樣報送市局所得稅二處,各區(qū)、縣稅務分局、直屬一、七分局原使用的“稅務憑證專用章”一律就地銷毀。
滬稅外(2000)32號文第十條第一、二款相應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稅務憑證專用章印模留樣。 (略)
2、樣章內(nèi)容及尺寸(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