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魯地稅所字[1996]86號

頒布時間:1996-04-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萊蕪市財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50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對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客貨運營收入額的核定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由各市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文中第八條所稱出租車駕駛員提供的有效停運證明是指客貨運輸管理部門發(fā)放的停運證明。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