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皖地稅政一字[1997]305號

頒布時間:1997-07-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市)地方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根據《辦法》執(zhí)行以來各地反映的問題,現作如下補充規(guī)定:

  一、凡從事《辦法》第二條所稱“收購未稅礦產品”業(yè)務的單位,如建筑業(yè)、水泥廠等等,不論其經濟性質、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如何,均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

  二、《辦法》所稱“未稅礦產品”依照下列兩種情況判定:

 ?。ㄒ唬┓矅衅髽I(yè)、集體企業(yè)、私有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和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出售的礦產品,未向購貨方提供礦產品銷售發(fā)票或銷售數量大于所提供銷售發(fā)票注明數量的部分,屬于“未稅礦產品”。

  (二)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出售礦產品,未向購貨方提供《安徽省礦產品資源稅已稅證明單》或銷售數量大于所提供證明單注明數量的部分,屬于“未稅礦產品”。

  三、為落實《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向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追繳稅款時,可實行核定征收的辦法。具體核定征收標準,除本《辦法》規(guī)定的對建安企業(yè)、水泥廠核定征收的標準外,其他需要核定征收的標準由各行署、市稅務機關自行規(guī)定。

  四、對建安施工企業(yè)收購建筑用砂、石。凡不能準提供收購數量和已稅證明單的,按建筑物分類和建筑面積定額計算追繳應扣未扣資源稅。

  (一)磚混結構;0.8元/平方米;

 ?。ǘ┤蚣芙Y構:1.2元/平方米;

 ?。ㄈ┌肟蚣芙Y構(磚混與框架混合):1元/平方米。

  五、對水泥企業(yè)(廠)收購石灰石、粘土等,凡不能準確提供收購數量和已稅證明單的,接生產每噸水泥所需消耗的石灰石和粘土及其它資源兩大類,定額追繳應扣未扣資源稅。

 ?。ㄒ唬┦沂?元/噸水泥;

  (二)粘土及其它耗用資源:0.2元/噸水泥。

  六、對使用資源的單位屬于自采自用資源的,凡能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的,按移送使用最征收資源稅;凡不能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的,比照本通知的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

  七、本通知下發(fā)后,各地凡有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規(guī)定,一律廢止。

  八、本通知的執(zhí)行時間與《辦法》執(zhí)行時間一致。凡以前未按規(guī)定(包括本通知)執(zhí)行的,由各級地稅機關負責按本通知執(zhí)行。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