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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zhuǎn)發(fā)省地稅局關于轉(zhuǎn)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稅函發(fā)[1998]117號

頒布時間:1998-07-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一、本辦法所指的扣繳義務人無論是否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手續(xù),均屬資源稅法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

  二、扣繳義務人對持有“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銷貨方,在查驗證明后,應建立登記薄,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三、“資源稅管理證明”(甲種和乙種),由成都市地方稅務局統(tǒng)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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