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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wù)局關(guān)于對無法確定用途出口等用砂資源稅征收問題的批復(fù)

閩地稅函[2001]160號

頒布時間:2001-09-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福建省地方稅務(wù)局

福州市地方稅務(wù)局:

  你局《關(guān)于對建筑用砂征收資源稅問題的請示》(榕地稅政一[2001]258號)悉。根據(jù)《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wù)局關(guān)于增列資源稅征稅項目的通知》(閩財稅政[2000]44號)的精神,為平衡稅負,便于管征,對未列舉并無法提供具體用途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砂(含江砂、河砂、海砂、山砂),均按1元/立方米單位稅額征收資源稅。此復(f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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