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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河北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地稅發(fā)[2004]42號

頒布時間:2004-06-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河北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河北省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資源稅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fā)[1998]49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shù)氐囟悪C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見附件1)。

  第三條 凡開采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可以向當?shù)刂鞴艿囟悪C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jù)。

  第四條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于生產規(guī)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最長半年)多次使用的證明?!百Y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于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yè)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jù)銷售數(shù)量一次開具一次使用的證明。

  第五條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由納稅人所在地縣級地方稅務機關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由納稅人所在地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所開具。

  第六條 納稅人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開具“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

  1.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機關填寫《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見附件2)并提供下列資料:企業(yè)財務制度、生產規(guī)模證明(開采證)、固定購銷單位購銷協(xié)議(或合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納稅人公章。

  2.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申請企業(yè)財務制度是否健全,生產規(guī)模是否合適,購銷關系是否固定,是否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

  3.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審核后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交稅務管理股(所)長簽署意見后報縣級地方稅務局。

  4.縣級地方稅務局稅政管理股審核后交主管局長簽署意見,對符合開具條件的,由縣級稅政管理崗位主管人員開具“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并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填寫“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字號。

 ?。ǘ╅_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

  1.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機關填寫《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并提供下列資料: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資源稅完稅證(或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公章(或個人章)。頻繁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的,相關材料不再重復提供。

  2.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務登記證和資源稅完稅證以及填寫的《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的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完稅證號是否完全一致,納稅人名稱與公章是否一致,納稅人為個體戶的,其稅務登記證號是否與個人身份證相符。

  3.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審核無誤并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后,交稅務管理股(所)長審批。

  4.審批同意后,由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為納稅人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并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填寫資源稅完稅證號和“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

  號,同時在納稅人所持的資源稅完稅證原件和復印件上標注“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已開具,資稅證號為XX號”,然后將復印件留底。

  5.為方便納稅人,在市區(qū)或城區(qū)范圍內,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可由辦稅服務廳咨詢服務窗口直接受理。

  第七條 在收到納稅人填報的《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后,對于符合開具條件的,地稅機關應分別于10個、1個工作日內開具“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對不符合開具條件的,應在上述期限內告知納稅人不開具的理由。

  第八條 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jù)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注明的銷售數(shù)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并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劾U義務人應按主管地稅機關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核查。

  第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于次月10日前,由主管人員對所屬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上月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進行查驗核銷,在“資源稅管理證明”上加蓋主管人員印章和單位公章并注明“已核銷”字樣。

  第十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qū)、市使用,復印件無效。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百Y源稅管理甲種證明”丟失后憑相關證明到稅務機關補辦,“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遺失不補。

  第十一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制定,省地方稅務局印制。各級地方稅務局應建立“資源稅管理證明”領用、開具登記簿,詳細記錄使用情況,以備核查。

  第十二條 對轉借、涂改、損毀、偽造及不按規(guī)定使用“資源稅管理證明”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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