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稅發(fā)[1997]208號
頒布時間:1997-10-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局,省小浪底直屬局,濟源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映給省局。本辦法中所涉及的《資源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資源稅減免稅調查報告表》、《減免(退)稅批準通知書》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稅發(fā)(1997)185號《關于印制稅收征管“表、證、單、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辦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貫徹執(zhí)行稅收政策,加強減免資源稅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進我省經濟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減免資源稅的管理范圍: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減免資源稅報批的原則:(一)對資源稅的減免,要嚴格按照政策規(guī)定的減免范圍、條件、期限、審批權限進行報批。(二)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減免稅:1、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減免稅條件的;2、帳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確按照國家財會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的;3、不認真執(zhí)行國家稅收政策,且三年內有重大偷稅行為的。
第四條 減免資源稅的審批權限:1、納稅人年減免資源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2、納稅人年減免資源稅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稅務局代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減免資源稅的申報資料: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需申請減免資源稅的,必須在享受減免稅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1、減免資源稅的申請。主要包括: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當年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情況。2、填報《資源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此表一式四聯(lián)。要求按表格內容逐項如實填寫。3、財產盤存表原件或復印件。4、財產損失報批手續(xù)原件或復印件。5、資產負債表。6、損益表。7、財務狀況變動表。8、凡在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過程中發(fā)生人員死亡的,需出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證明。9、凡在保險公司投保的納稅人,需出具保險公司的有關證明。10、稅務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第六條 減免資源稅的報批程序: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申請減史稅的資料后,按下列程序辦理:1、要派員深入納稅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后,按規(guī)定填寫《資源稅減免稅調查報告表》,并提出建議。2、對納稅人申報的減免稅資料及經辦人調查報告必須嚴格審核把關,并提出初審意見,以正式文件逐級上報審批。其標題為“關于對××減免××年度資源稅的請示”。要求情況真實,數(shù)據準確。3、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減免稅批件后,應及時向納稅人下達《減免(退)稅批準通知書》。
第七條 減免資源稅的報批時限:納稅人申報的減免稅資料及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的意見,應于納稅人發(fā)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年度的次年元月31日前,由市地地方稅務局上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第八條 對納稅人符合國務院規(guī)定資源稅其它項目的減免,由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認真審核后,予以及時辦理。各市地地方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九條 減免資源稅的監(jiān)督和管理:1、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資源稅減免稅資料檔案保管制度。并按照減免稅審批的時間和幅度嚴格執(zhí)行,對減免稅到期的應恢復征稅。2、納稅人在申請和享受減免稅期間,應按規(guī)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報送有關資料。3、各級稅務機關應對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檢查。凡發(fā)現(xiàn)納稅人以隱瞞手段,弄虛作假,騙取減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擅自比照有關規(guī)定自行減免稅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