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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西北石油地質局“城建稅”適用稅率問題

新地稅一字[1998]34號

頒布時間:1998-07-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西北石油地質局繳納“城建稅”適用稅率的請示》(巴地稅一[1998]155號)收悉。鑒于西北石油地質局在巴州輪臺縣境內(nèi)開采原油,其增值稅應稅行為雖然發(fā)生在輪臺縣,但其機構所在地(烏魯木齊市)并未改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 例》第四條 規(guī)定,經(jīng)研究,我們意見,對西北石油地質局在巴州輪臺縣開采銷售原油,在國稅部門征收增值稅的同時,地稅主管部門應按7%的稅率計征“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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