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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6-03-02 14:04:35.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地方稅務局

各財政局、財政檢查局、地稅系統(tǒng)各單位: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 》(財稅[2005]181號) 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經研究決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業(yè)用途的房產,以房產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yè)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產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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