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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

湘財稅[2001]63號

頒布時間:2001-10-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各市州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為加快消化積壓空置商品房,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積極防范金融風險,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1]94號)精神,現(xiàn)就銷售積壓空置商品房的有關稅費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中規(guī)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屋”免征營業(yè)稅、契稅的優(yōu)惠政策,延期執(zhí)行兩年,即延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渡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應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營業(yè)稅、契稅。

    二、納稅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yè)用房、寫字樓,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契稅。

    上述征、免契稅的規(guī)定中,其納稅人為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三、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yè)用房、寫字樓、住房(不含別墅、渡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限內,免予征收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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